法制網昆明7月23日電 記者 徐向良 今天上午,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董如彬(網名“邊民”,記者註)非法經營、尋釁滋事,被告人侯鵬非法經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侯鵬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董如彬、侯鵬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董如彬、侯鵬通過編造虛假信息、帖文,為他人提供信息網絡有償服務。其中,被告人董如彬組織參與作案4起,涉案金額為人民幣345000元;被告人侯鵬參與作案3起,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5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董如彬為提高知名度,於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間,編造“10?5”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事件的虛假信息在“新浪”、“騰訊”、“QQ空間”、“天涯社區”等網絡平臺散佈,歪曲事實,起哄鬧事,引發大量網民圍觀、轉載及傳播。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如彬、侯鵬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發佈虛假信息牟利,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董如彬是主犯,侯鵬是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董如彬在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事件發生後,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佈,惡意攻擊、詆毀國家機關和政府形象,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董如彬應當數罪並罰。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如彬、侯鵬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偵控程序違法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關於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被告人董如彬、侯鵬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悔罪表現,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群眾代表以及被告人的親屬共60餘人旁聽了法庭公開宣判。
  宣判後,被告人董如彬口頭表示將提出上訴。被告人侯鵬服判,口頭表示不上訴。  (原標題:雲南網絡大V“邊民”一審獲刑6年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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